(深圳市钢琴学会)
SHEN ZHEN PAINIST ASSOCIATION
深圳市钢琴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深圳市钢琴学会,(英文译名SHEN ZHEN PAINIST ASSOCIATION缩写S.Z.P.A)
第二条:由全市范围内艺术院校的钢琴教师,专业文艺团体、青少年宫、群众艺术馆的专业钢琴工作者及有一定水平的从事业余钢琴教学的钢琴教师及社会热爱音乐教育的热心人士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热爱祖国,不忘初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国内外专业、业余钢琴教师、演奏者之间的学术交流。普及并提高我市业余钢琴教学及演奏水平,推动我市钢琴艺术的发展,提高民族文化素质,为我市的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和深圳市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白沙岭百花二路16号深圳艺术学校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致力于加强业余钢琴学术管理及教学指导,加强我市重事业余钢琴教学人员之间的联系、交流信息,不定期地组织有关学术活动。
(二)举办各种形式的音乐会及钢琴比赛,提高钢琴业余教学水平, 发现、培养和选送人才。
(三)受中国音乐家协会音乐考级委员会的委托承办深圳业余钢琴考级。通过每年的业余钢琴考级,使我市的业余钢琴教学逐步提高,走向规范。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本会的成员均属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下列条件:
(一)拥护共产党、热爱祖国;
(二)拥护本团体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愿望;
(三)能自觉遵守本会的章程;
(四)具大专以上学历,在我市从事钢琴教学、演奏者;
(五)原则上应具备深圳户籍或居住证、社会保险者;
(六)确认无犯罪记录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提交学历证明及有关教学资料;
(二)推荐人要求:一名具有理事资格、一名须入会三年以上资格的会员做为推荐人,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利益;
(三)完成本团体分配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员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若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通过学会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备本团体业务领域中有影响力及富有长期教学经历和工作经验的人士;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四)须具有深圳市常住户籍;
(五)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经认证过的副高级以上的专业职称;
(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6岁,秘书长为专职;
(七)理事须具有大专以上钢琴专业的学历、音乐教育学历,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职称要求:则须具有《深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证过的中级以上的专业职称;
(八)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者;
(九)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并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热心人士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支配。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按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终止活动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21年2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钢琴学会
2021年2月27日